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
原 告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葉子宸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稱
兩造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案件已調解成立,原告並已具狀撤回
本件訴訟,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