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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 
原      告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玉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葉子宸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稱兩造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案件已調解成立,原告並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