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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莊金安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蕭吉本即鉅府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洪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於113年9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兩造之合夥關係因雙方信賴關係已破裂,依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已於109年12月8日解散,請原告提出相關證明,並請被告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㈡被告另通知其以上開存證信函聲明退夥,原告就此有何意見?
 ㈢兩造合夥關係若經解散,依民法第694條、第697條之規定,本案可否請求合夥關係分配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