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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2號
抗  告  人  震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資賢  
訴訟代理人  蔡人舉   
            張靜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宙宏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