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29號
原 告 黃來福
潘良福
潘琇梅
潘蘭
潘玉珍
潘良裕
潘良星
廖天民
廖天忠
廖天鐘
廖文國
廖淑芬
黃桂枝
黃來成
黃碧端
邱廖秀菊
温彩霞
温介清
温育彰
温漢均
温雅玲
温士佶
温彩圓
温士禎
廖天溪
廖天聰
廖雪霞
廖游碧娥
廖婉菁
廖明毅
廖婉如
廖天郵
廖天印
廖惠珍
廖天楷
朱廖秀嘉
廖秀眞
方百合
方美玉
方俊富
方明富
賴金通
賴愛
謝玉蓮
賴俊宏
賴怡君
賴詩婷
賴榮助
賴翠娥
賴翠瑕
賴賢通
袁清薇
袁芬微
袁惠兒
袁宏隆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世安
被 告 賴曾錦珠
賴世蒼
賴玉菁
賴玉英
賴玉蓉
賴主明
李佳談
袁蔡玉梅
袁俊隆
袁進龍
袁俊誠
賴袁呠
被 告 廖天珍
廖天生
廖瑞峰
廖天威
廖茲斌
廖茲祥
黃來成
葉奇欣
賴絹
廖聖傑
廖村明
鐘梓文
廖連邦
廖郭貴花
廖天坤
廖秀純
曾鳳嬌
陳素蘭
廖天佑
廖祿祐
廖光華
廖柏翔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被 告 顏仁德
廖愛甘
王芬英
王玟女
王鏡熒
王鏡湖
王景禾
王景南
林紋綪
林孝哲
林福生
陳美雲
陳慧如
陳慧麗
陸蓮生
陸紹翔
陸芷茵
黃廖寶蓮
廖椿洪
李秀娥
廖松賢
廖笠涵
廖椿成
廖桂敏
廖椿煜
廖椿裕
廖琦瑛
劉文哲
劉岩綸即劉文園
劉名妮
嚴秀娥
林紘溢
蕭如玲
陳俞汛
陳詩淳
張吉雯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劉利麗
張庭衛
張御仁
廖凰秀
訴訟代理人 蔡語宸
被 告 趙冠珽
盧克明
李奕萱
黃佩任即黃廖秀鑾之繼承人
黃佩敬即黃廖秀鑾之繼承人
賴美萱即張阿菊之繼承人
賴春玉即張阿菊之繼承人
賴春蘭即張阿菊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13年1月22日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讓與聲請人,有
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
惟本件因當事人眾多,有部分當事人並未於歷次
期日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便利訴訟之進行,
爰依聲請裁定命聲請人承當訴訟,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以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