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蔡碧屘
原 告 鄭至哲
鄭琇珊
鄭琇珈
鄭琇尹
被 告 王崇宇
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私立居家
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洪佳蓉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鄭至哲、鄭琇珊、鄭琇珈及鄭琇尹未到庭,而當事人未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4時15分為言詞辯論
期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