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6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昱淳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1,74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