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77號
原 告 劉龍珠
蔡宛緻律師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就
被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