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80號
原 告 洪麗紅
複代理人 雷鈞凱律師
被 告 澄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更生程序完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
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此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所明定。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查
兩造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180號審理在案。
嗣訴訟中原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更生,經本院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受理,業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同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113年11月15日中院平113司執消債更心字第165號函在卷
可參。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不得繼續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原訂114年2月14日下午4時
言詞辯論期程序應予取消,兩造毋庸到庭,不另通知,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