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3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鴻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2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