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淑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漢燊
參加訴訟人 安禾艾斯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王楫豐律師
楊宜璇律師
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衍茂」。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