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奇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遠築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6,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