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佳伶
梁宇程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邱筱惠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請求:(一)廢棄原判決;(二))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