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96號
原 告 阮靖善
被 告 潘凌宏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育賢
被 告 湧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
所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於第一審程序時,誤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明忠」記載為「谷元宏」,
爰請求裁定更正等語。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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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中關於被 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