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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6號
原      告  阮靖善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潘凌宏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廖育賢  
被      告  湧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於第一審程序時,誤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明忠」記載為「谷元宏」,請求裁定更正等語。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育婷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中關於被 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欄
『谷元宏』
『蔡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