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39號
原 告 呂佳儒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李德琪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
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595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佐。且原告亦
自承本件與原告先前起訴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22號為同一案件,亦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