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44號
上 訴 人 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10元(計算式:占用
系爭土地面積52.65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400元/平方公尺=600,21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