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57號
原 告 林瑞經
被 告 瑞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林水波
共 同
複 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前一日始更正
訴之聲明,是此部分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命
再開辯論及
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