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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7號
原      告  林瑞經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瑞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坤  

被      告  林水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前一日始更正訴之聲明,是此部分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