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62號
上 訴 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野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5,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