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許西彬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明憲等2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1,450元(即本訴部分為3,341,450元,
反訴部分為3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