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圓淬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被 告 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參。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