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5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35號
原      告  林沐恩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      告  林宜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姊弟,共同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向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約定權利範圍各2分之1。系爭房地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簽約時已給付30萬元訂金及100萬元簽約金,另自108年8月10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按月給付24萬元至25萬元不等之工程款及交屋款10萬元,共已給付360萬元,其餘1,440萬元價款則向銀行辦理貸款。因與銀行對保時,原告尚在美國求學,且時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之際,原告無法回國對保,兩造遂商議先將系爭房地登記於被告名下,逕以被告名義辦理貸款,並於109年8月18日完成貸款事宜及交屋,原告亦自109年9月9日起按月匯款繳納一半之貸款本息48,396元。嗣原告要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房地2分之1所有權(即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竟拒絕配合辦理,為此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之約定,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541條第2項及依同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以書狀陳述: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之表示(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主張終止兩造之借名登記約定,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及依同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命被告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核屬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須於確定時始視為已為意思表示,不得宣告假執行,是本件不宜本於被告認諾而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人負擔;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以書狀同意原告本件請求,惟其未能證明原告無庸起訴,依上開說明,訴訟費用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附表一
編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分之1
主建物坐落地號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510分之50
共用部分坐落地號
3
臺中市○○區○○段000○號
1分之1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0號。
總面積:298.15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7.19平方公尺。
4
臺中市○○區○○段000○號
59分之1
為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為7.85平方公尺。

附表二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使用分區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
太平區
學億段
17-51
空白
91.34
2分之1
2
臺中市
太平區
學億段
17-59
空白
722.60
3020分之5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
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1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臺中市○○區○○○○街0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
71.82
陽台:17.19
2分之1
2層
73.93
3層
62.21
4層
63.59
突出物1層 
26.60


合計
298.15
備考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7.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