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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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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8號
原      告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訴訟代理人  譚佳葳 
被      告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宥綻 

被      告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65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