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玟伶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黃宏恩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