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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4號
原      告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陸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沈國屏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市政府民國112年8月2日府授勞動字第1120218036號行政處分書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原告已撤回本件訴訟,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