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 告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邱懷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伊為印刷電路板(下稱PCB)之製造商。
兩造於民國109年7月6日簽立供應商採購合約(下稱
系爭契約),
復於同年8月10日約定由伊
按每片PCB新臺幣(下同)320元價格,出售6,006片PCB予被告,並
合意以「Spec follow IPC-600 class-2」(下稱IPC-600規範)為驗收標準,伊已依約陸續交貨。
詎被告竟片面提高驗收標準即以10倍顯微鏡檢測PCB之瑕疵狀況,繼而將伊所交付之4,762片PCB退貨(下稱系爭貨物)。
嗣兩造開會合意將驗收標準改為5倍放大鏡檢視合格
與否,伊即以5倍放大鏡檢驗PCB確認無瑕疵後出貨,然被告竟以5倍顯微鏡進行檢驗,已違反兩造合意之驗收標準。被告既未提出系爭貨物以5倍放大鏡檢測有何瑕疵,復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系爭貨物,被告不得將系爭貨物退貨,並應依約給付伊1,523,840元之貨款,
爰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23,84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兩造於109年7月6日簽立系爭契約,嗣伊以每片PCB單價320元之價格,向原告採購6,006片PCB。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之約定,原告所交付之PCB應依伊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且須完全符合伊所要求之最佳品質,若經檢驗後不符伊之進料品質檢驗標準,伊得將該批PCB全部或部分退貨。
倘若原告所交付之PCB驗收不合格,伊亦得終止系爭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原告雖自109年8月26日起陸續出貨,
惟原告所交付之PCB經以10倍顯微鏡檢測後,多數存有「露銅、露鎳、異物附著、防焊層偏移、BGA刮傷、BGA異色」等瑕疵,伊多次以信件告知原告驗收標準及所見之瑕疵,且退貨時均檢附檢驗報告載明缺失促其改善。然仍僅有部分PCB之品質得通過IPC-600規範之標準檢驗而完成驗收,其餘PCB因不符合約定品質而屢遭伊退貨。嗣兩造協商合意以IPC-600規範之5倍顯微鏡檢驗倍率標準驗收,伊為此另行購入減倍鏡為驗收設備,惟原告所交付之PCB仍無法通過驗收。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貨物既無法符合約定品質,伊即於111年11月3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一部終止系爭契約即未能通過驗收之系爭貨物,伊自不負給付該貨款義務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兩造經本院整理並簡化爭點(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
要旨下,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或調整部分文字用語),其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280頁至第281頁):
一、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簽立系爭契約(見本院卷第91頁)。
㈡兩造合意以IPC-600規範為驗收標準,檢驗倍率為5倍。
㈢被告向原告採購6,006片PCB,每片單價320元,被告僅允收1,244片PCB,退貨4,762片PCB,退貨金額合計1,523,840元。
二、爭點:
㈠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貨物是否符合驗收標準?應以5倍放大鏡抑或5倍顯微鏡為檢驗?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物貨款1,523,840元,有無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IPC-600規範5倍顯微鏡檢驗標準驗收
㈠兩造於109年7月6日簽立系爭契約,被告以每片單價320元向原告採購6,006片PCB,此有採購單及系爭契約附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39頁、第91頁至第9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一)。
觀諸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雙方同意依甲方(即被告)之驗收標準進行驗收程序;驗收時,乙方(即原告)應提出送貨單或隨貨之相關文件為憑,但若雙方另有書面個別約定驗收事宜,依該約定辦理。」、第3項:「
標的物如不符甲方之進料品質檢驗標準,甲方得將各該批標的物全部或部分退貨」,足認兩造已約定原告所交付之PCB應以被告之驗收標準為據,倘若被告認原告所交付之PCB未符合約定之品質,得為全部或部分退貨。
㈡兩造已合意由IPC-600規範為驗收標準,此有兩造合意之PCB製作條件備忘錄可證(見本院卷第3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依原告所提出之IPC-600規範定義為:「對
適用特性進行目視檢查應當在3個屈光度(1.75倍的放大倍數)下進行。如果疑似缺陷的可接受條件不明顯,則應該將放大倍數逐步調高(直至40倍)以確認其是否為缺陷。對於尺寸檢驗,例如間距或導體寬度的測量,可能要求採用其他放大倍數和使用有十字線或刻度線的儀器,以便能對規定的尺寸進行精確測量。合同或規範也可能對放大倍數有其他要求」,此有IPC-600規範文件節錄
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足見IPC-600規範之檢查倍率
是以1.75倍之放大倍數為最低標準,倘若無法判斷有無瑕疵存在,仍可逐步放大倍數直至40倍,此外契約亦可另行特約放大倍數明確。
㈢被告原以IPC-600規範之檢查倍率10倍顯微鏡為驗收檢測,此為被告所自陳(見本院卷第167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兩造電子信件往來內容可證。嗣因原告所交付之PCB多次未能全數通過驗收,兩造即於110年2月4日在被告廠區進行會議,並
合致驗收標準以「檢查倍率5倍」之結論即如附表編號21所示,是兩造就IPC-600規範之檢查倍數,已合意將檢驗倍率改為5倍,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原告雖稱此檢查倍率5倍係以「5倍桌燈放大鏡」為檢驗工具,並以會議後自行摘要「晟鈦提供以後的入料檢驗工具(桌燈X5倍)」為據(見本院卷第46頁,即如附表編號22所示)。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兩造僅合意檢驗倍率為5倍,惟檢驗工具仍為顯微鏡,並無變更為5倍桌燈放大鏡等語置辯。
經查:
⒈觀諸被告該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如附表編號21所示)係將「晟鈦提供桌燈放大鏡倍率」列為待解決事項,而另列結論為「檢查倍率改為5倍」,並
非併陳為:「以桌燈放大鏡檢查倍率5倍」之意旨。參以原告之業務經理邱志勇於會議後寄予被告之電子郵件亦提及:「所以只好又回到陳小姐這裡,製作單上明訂依照IPC600的檢驗判定,但陳小姐以這一個規範寫得太鬆為由否決,說這是10多年前制定的規範,現在東西越做越小,所以IPC600內的規範是40倍以内所以他們只用了10倍顯微鏡來做為入料檢,但在最後一次會議上有放寬到5倍顯微鏡,但我們還是認定不合理~~(附加檔案是IPC600的規範截錄)」等語(全文即如附表編號37所示,見本院卷第130頁),亦自陳被告放寬檢驗標準為5倍顯微鏡檢測,足認被告於該次會議所同意之驗收標準為5倍顯微鏡檢測明確。審酌被告原先均以10倍顯微鏡為檢測標準,已如前述。被告於該次會議之結論亦記載「檢查倍率改為5倍」,益證該次會議兩造僅合意將檢測倍率降為5倍,並無合意將檢測工具由顯微鏡改為放大鏡之情事,
難認兩造確實已合意以原告所提供之桌燈放大鏡為檢測工具。
⒉被告於該次會議後雖收受原告所提供之5倍桌燈放大鏡,然被告之會議紀錄僅係將「晟鈦提供桌燈放大鏡倍率」列為待解決事項,並非結論,已如前述。復審酌被告於收受該放大鏡,隨即回覆經確認後認不適合用於檢測面積較小之BGA,並告知另行購入減倍鏡檢測
等情(見本院卷第42頁)。參以被告為因應調降驗收之檢測倍數而須另行購入減倍鏡,足認被告於會議時尚未有相對應之檢測工具。則原告為能通過被告之驗收,而表達先行提供5倍桌燈放大鏡供被告參考、評估是否與5倍顯微鏡具有相同之檢測效果,應與常理相符,尚難認兩造已合意將原告所提供之5倍桌燈放大鏡為驗收檢測工具,
堪認答辯意旨以兩造僅合意5倍之檢查倍率,至於檢驗工具則由原告先提出桌燈放大鏡,待被告確認是否適合檢測PCB再為行決定等情可信,仍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⒊至原告雖提出自行以電子郵件詢問台灣電路板協會,關於IPC-600規範定義之「對適用特性進行目視檢查應當在3個屈光度(1.75倍的放大倍數)」該1.75倍之放大倍數為放大鏡,抑或係顯微鏡等節,經該協會函覆稱:1.75倍指目視的放大鏡,不是顯微鏡等語,此有該電子信箱截圖畫面可證(見本院卷第325頁至第329頁)。然IPC-600規範定義之文末,已明確載明:「合同或規範也可能對放大倍數有其他要求」等語,而系爭契約既已約明原告所交付之PCB應以被告之驗收標準為據,均如前述。兩造於110年2月4日就驗收標準合致會議之結論為5倍顯微鏡檢測,已認定如前。是原告所提出台灣電路板協會之回信說明,難逕採為兩造合意PCB驗收標準之基礎,亦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㈣從而,兩造就原告所交付之PCB,已合意以IPC-600規範5倍顯微鏡檢驗倍率之標準驗收,已可認定,原告主張為5倍放大鏡之驗收標準,難認可採。
二、原告未能證明交付之PCB符合驗收品質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
舉證責任,如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該事實已負舉證之責,始由
抗辯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排除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此
乃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
㈡原告雖提出所交付之PCB出貨檢驗報告為證(見本院卷第299頁至第307頁),然被告已否認原告於交付PCB時一併檢附該報告(見本院卷第311頁)。觀諸該報告內容之檢測項目僅有「剝離測試」項目載明以何種膠帶為測試工具,其餘項目均未記載檢驗設備及檢驗標準。參以該報告之檢驗項目僅「防焊顏色」及「印刷文字」與PCB板外觀檢測有關,且該檢驗結果欄位僅記載「WHITE(消)」及「BLACK」,未見是否以5倍顯微鏡檢驗倍率而可符合兩造合意之IPC-600規範,難為原告有利認定之
佐證。原告另提出自行訂立之「成品檢驗指導書(見本院卷第337頁至第346頁)」,然此均無檢測日期、標的、檢測人員等與系爭貨物具關聯性之內容,僅係原告內部出貨之檢驗規範,難為系爭貨物品質認定之依據。況觀諸其使用設備工具為「5倍目鏡」,亦與兩造約定之5倍顯微鏡檢測工具不同,不
足證明其所出貨之PCB確已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
㈢被告則以原告所交付之PCB多數存有「露銅、露鎳、異物附著、防焊層偏移、BGA刮傷、BGA異色」等瑕疵置辯,並提出IPC-600規範所定義之瑕疵即「外來夾雜物」、「表面鍍層-矩形表面貼裝連接盤」、「防焊層破損」之定義、圖片
例示節錄文本及歷次退貨之檢驗報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79頁至第223頁)。觀之被告以5倍顯微鏡檢測之報告,可見被告就原告所交付之200片PCB,以5倍顯微鏡檢測而存有「PAD凹陷*1、防焊層破裂*6、異物附著*3、刮傷*7、異色*1、露銅*5、露鎳*1、BGA傷*1」等瑕疵,不良數為25片,已占所檢測之數量10%已上,被告最終以特殊採購其中175片,其餘2,755片則退貨處理,此有該收貨之檢驗報告及檢附之瑕疵照片
可憑(見本院卷第205頁至第209頁)。足認原告所提出之PCB於被告以5倍顯微鏡檢測,確實未能符合IPC-600規範所定義之合格標準。
㈣原告雖另以被告購入減倍鏡之時間為110年4月7日,然檢驗報告之日期則為110年4月6日,質疑被告之檢驗報告之真實性(見本院卷第237頁至第239頁)。惟被告另提出內部單位之往來電子信件,可見被告於110年4月6日尚未取得減倍鏡,故先行以8倍倍率檢驗,並於110年4月9日減倍鏡到貨即再以5倍倍率檢驗,當日
旋出具該檢驗報告,而為退貨之結論,並因原告始終無法滿足IPC-600規範標準,列為禁止往來戶之決定(見本院卷第263頁至第266頁)。審酌該檢驗報告及內部信件往來之料號名稱及允收、退貨之數量均吻合(見本院卷第204頁至第209頁、第263頁),參以兩造歷次往來電子郵件如附表所示,均可見被告將原告所交付之PCB退貨均告知退貨原因,且以照片標示瑕疵之所在,並一併檢附檢驗報告,並採取部分通過驗收(見附表編號12),
而非全數退貨。復因原告多次未能達到驗收標準,被告另行安排會議合致驗收標準並釐清檢驗手法,且就瑕疵拍照供參,提供原告改善方式(見本院卷第46頁),兩造並於會議後合意為5倍顯微鏡檢測標準,被告並另行購入減倍鏡因應,難認有刻意刁難原告之情事,實無造假檢測報告之必要。
堪認原告所交付之系爭貨物,經被告購入減倍鏡後以5倍顯微鏡為檢驗,仍未能通過驗收標準,答辯意旨以該報告日期僅為誤載,自可採信。
㈤原告所提出之報告,或未載明檢測設備及標準,或僅屬內部規範,且所採取之檢測方式亦非兩造合意之5倍顯微鏡,自與其所交付之系爭貨物是否符合約定品質
無涉,均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且觀諸兩造歷次電子郵件往來內容如附表所示,均未見原告提及已以IPC-600規範5倍顯微鏡檢驗標準驗收之出貨報告佐證,僅表明得知驗收標準如此之高,深感後悔接單之意,則原告是否確實於出貨時一併檢附符合驗收標準之報告,已有可議。原告亦自陳該PCB於111年1月28日退貨後
迄今,已與原先狀況不同等語(第273頁),亦無法再為鑑定,是原告所交付之物品是否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即屬無法證明,依
前揭說明,其所為之主張自乏所據,而無可採。
三、被告終止系爭契約有理由,被告得拒絕給付退貨貨款
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之約定:標的物如不符甲方之進料品質檢驗標準,甲方得將各該批標的物全部或部分退貨。第15條第2項之約定:乙方逾交貨期限仍未完成交貨(含驗收不合格)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及訂購單之全部或一部。
本件被告向原告採購6,006片PCB,每片單價320元,被告僅允收1,244片PCB,退貨4,762片PCB,退貨金額合計1,523,840元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貨物符合兩造合意之驗收標準,被告並於111年11月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45頁),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貨物貨款1,523,840元
即屬無據。
伍、
綜上所述,兩造合意以IPC-600規範5倍顯微鏡檢驗倍率之標準驗收,原告未能證明系爭貨物符合驗收品質,被告已就該貨物退貨並終止系爭契約,則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之約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所退貨之貨款。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物貨款1,523,84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陸、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內容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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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ear邱先生」、「11/16交貨OARY0000-000-0*773PNL此票判退貨,檢驗報告如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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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ear邱先生」、「廠內表示此案成本高,無法冒風險」、「請重新交貨」。 | |
| | | 「針對進料檢驗部分,目前貴公司反映的問題我是如實反映給我們家品保單位,但品保針對放大工具有不同意見」、「是否可以對第一個檢驗工具進行變更,品保提出進料部分IPC-600提到,先以1.75倍放大鏡檢驗,有疑是缺陷難以判定,再逐步放大到40倍,目前大立光的檢驗應該是直接上到10倍的顯微鏡放大檢驗進料,如此檢驗對板廠押力非常大。」、「當然目前大立光提到板子的問題,我們都接受也會加以改進」、「退回來的板子我都會自己親自去看過,這一段看是否有空間」。 | |
| | | 「有關進料檢驗部分是否可以幫忙安排會議,希望能夠排在12/3(四)早上11:00,我們家品保江課長會與我同行」。 | |
| | | 「Dear邱先生」、「12/1交貨OARY0000-000-0*773PNL退貨」、「檢驗報告如附件」。 | |
| | | 「Dear邱先生」、「OARY0000-000-0*763PNL判退,檢驗報告如附」、「因我司急需,抽檢的125PCS-NG*16PCS=109PCS將特採使用」、「上次來廠釐清檢驗手法後,情況沒有改善,有什麼困難請提出」。 | |
| | | 「剛剛跟品保討論,有鑑於OARY0000-000-0的收料狀況,我們家強烈要求」、「如果要特採,請全部數量特採,不建議又分批,我們可以 比照上次的狀況,簽保證函給貴公司」、「請盡快確定是全數特採,還是全部退貨~」。 | |
| | | 「Dear邱先生」、「這款不比OARY1014,500PNL試作NG,幾百萬/NG%能解決此款700多片,若失敗,料件掃貨成本絕對超過4000萬」、「請先確認清楚是否要求特採」。 | |
| | | 「Dear邱先生」、「不良率:12.8%」、「廠內決議全退,請再全檢」。 | |
| | | 「上次開會我們家品保也提出IPC600的規範,先從1.75倍檢查,有疑慮再逐步放大到40倍,但你們家品保認為1.75倍太小了看不到問題點,所以才要求檢驗部分直接上10倍顯微鏡。」、「PCB是一個量產的東西,有問題我們改進,但抓成這樣、我們心會涼~」、「PS:IPC600定義那個結瘤毛刺的允收條件」。 | |
| | | 「Dear邱先生」、「廠內回覆如下:檢驗標準雙方有align就可以,但不是當下接受,被退件再說標準太嚴苛」、「不只結瘤毛刺的問題,貴司只給"全退"跟"全收"兩個選項,不能被全退就說部分可接受」、「針對此回RV2-KC3240(OARY0000-000-0)外觀不良退貨標準說明如下:檢查倍率:10X(前兩次與會時已說明)此回不良項目:1.鍍通孔結瘤:依IPC600規範,在不影響功能性下判定允收(製程警示);2.外來夾雜物:依規範外來夾雜物如影響電性並縮短導體間距(0.125mm)判定不合格(主缺);3.PAD露銅:相關缺失如落在完美區域(中心範圍長80%寬80%(條文2.7.1.1)判定不合格)」。 | |
| | | 「目前廠內拆開全部重新檢驗,應該明天12/30可以再一次出貨」。 | |
| | | 「Dear邱先生」、「本次檢驗NG的17片有4片完全不能接受」、「PAD整個被撞凹*1,露銅佔太大區域*2,BGA露銅*1,BGA區域跨太多異物*1」、「請問:1.是否要到廠跟QC合致檢驗標準?2.本次我司想挑掉完全無法接受的,其餘特採,未挑出的退回貴司自行再檢,可接受嗎?」。 | |
| | | 「可以麻煩貴司IQC全部檢完、謝謝」、「另外針對檢出異常的部分,我們家品保看完後、我們到貴公司開一次會議來釐清問題」。 | |
| | | 「Dear邱經理」、「如電話說明」、「此回來料739,抽樣125pcs,依下文結果,AC:121 Re:618」、「未驗品及異常品將退回貴司!(異常樣品將獨立包裝)」、「請貴司品保檢視後盡快安排至我司合致檢驗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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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ear邱先生」、「另外針對檢出異常的部分,我們家品保看完後,我們到貴公司開一次會議來釐清問題」。 | |
| | | 「Dear Susan:針對板子檢驗異常部分,品保尚在收集資料彙整中,待完成後會跟您確認時間到貴司開會將問題釐清」。 | |
| | | 「這次抽出來的,只有露銅的問題」、「抽125,NG=10」、「NG=5(BAG露銅,一般pad露銅太深太嚴重),5pcs不想追究」、「我司預計特採120pcs,其餘504-120=384退回全檢,請確認並且明確告知何時要來合致標準,而不是一直特採」。 | |
| | | 「今日會議 記錄如下:」、「AR:晟鈦提供桌燈放大鏡倍率、「結論:1.檢查倍率改為5倍;2.針對露銅問題:BGA露銅無法接受;其餘pad,深度太淺,範圍太小=﹥不追究,深度很深、範圍大=﹥NG」、「今天已合致一些PCB出來,晟鈦幫忙拍照留存,也把PCB寄給我司」。 | |
| | | 「1.晟鈦提供以後的入料檢驗工具(桌燈×5倍)」。 | |
| | | 「提供開會當天2/4判定的材料、良品、不良品判定圖片,以作為後續入料檢驗標準」、「另外年後2/17會將2/4判定不良的8pcs、5倍桌燈進貨過去提供給品保」。 | |
| | | 「Dear陳小姐,請問要提供給品保的5倍桌燈,要由誰接手~,明天我會自己送過去」。 | |
| | | 「Hi邱先生,明天5倍桌燈、判定不良的8pcs交給我即可,我會轉交給品保」。 | |
| | | 「Hi邱先生,您提供的5倍桌燈放大鏡,我司品管認為不適合檢查面積較小的BGA,請問要寄還給您還是要自行取回?」。 | |
| | | 「但是當時的決議是使用5倍放大鏡檢驗ㄟ~~」、「這該如何是好,不會又用10倍的顯微鏡檢驗,然後我又被退貨~這批貨~真的是來來回回好幾次了」。 | |
| | | 「我司已經購入減倍鏡,下次依此入料檢」、「如果再次fail,會取消餘數訂單」。 | |
| | | 「之前一直說過PCB真的不是藝術品,但是你們硬要將PCB送上顯微鏡上去做入料檢驗,這在一開始也沒說。另外5倍的桌燈也是上次會議上取得的協議,但因為入料嫌5倍桌燈看不到,所以不使用」、「當然在顯微鏡下被依IPC600抓到的問題,我們當然是認了,但IPC的精神不就是當肉眼或是0.75倍甚至是2倍都無法判定,那就是認為風險比例較低、可以入料」。 | |
| | | 「我司相關單位有使用考量才會訂定較嚴苛的入料檢驗規範」、「也請確認二款產品的出貨日程」。 ①料件編號:OARY0000-000-0,退貨數4154。 ②料件編號:OARY0000-000-0,退貨數239。 | |
| | | 「Hi孟君/元隆」、「使用減倍鏡,放大5倍倍率確認以下兩筆」、「外觀NG如附件,請協助判定」、「OARY0000-000-0(RV2-L35198)」 | |
| | | 「Hi 師萱」、「我司已用減倍鏡檢查」、「晟鈦IQC多次被退,無法滿足IPC-A-600標準,耗費人力」、「請設為禁止往來戶」。 | |
| | | 「Hi 師萱」、「以下三筆電路板檢驗報告如附件,請提供給廠商改善」、「OARY0000-000-0(RV2-L35198)-晟鈦收175PNL退2755PNL」。 | |
| | | 「Dear邱先生」、「本次交貨」、「OARY0000-000-0收175PNL退2755PNL」、「OARY0000-000-0收123PNL退99PNL」、「檢驗報告如附件」。 | |
| | | 「以下兩款因多次入料NG,廠內通知取消餘數訂單」、「扣除本次允收數量後,未交量如下,請取消」。 ①採購單號PO2-K80605:料件編號OARY0000-000-0,未交數量4875,訂購數量6006。 ②採購單號PO2-K91136:料件編號OARY0000-000-0,未交數量290,訂購數量773。 | |
| | | 「1.已收到貴司出貨OARY0947&OARY1014,請協助告知此批全檢品的檢驗倍率」、「2.此二款PCB多次退貨,依IQC進料規範將改為加嚴檢驗-﹥每批25pcs,連續入料5批檢驗合格後才能改為一般檢驗(放量抽檢)」、「3.後續品質疑慮,貴司的建議處理對策」。 | |
| | | 「我只想陳述這一個事情,作為一個大立光的供應商,我感覺我們公司是被挖坑往裡面推的,記得當時接到OARY0000-000-0的訂單,陳孟君也是說他的重點在於BGA的規格,所以希望PCB能夠在出貨時完成3%的BGA全尺寸量測(當然製作單上有寫·IPC CLASS II要求),等到我所有板子做好了第一次交貨,我們才發現原來進料檢驗需要在10倍顯微鏡下檢驗完美才能入料,當然當下我們表示不合理,因為IPC600的規範是1.75倍、幾次開會下來陳小姐都覺得用1.75倍太小了看不到問題為理由不同意放寬倍率,我們一再提出PCB不是藝術品、今天你看或我看都存在著差異性、所以我們希望能有特採管道,幾次退貨後大立光同意先特採OARY0000-000-0 000PCS先上線,但其他數量還是不能依照前一個入料模式來入料,一樣維持10倍顯微鏡入料檢。」、「就第500PCS已經入料打件了,幾次會議詢問下來沒有人知道良率(都回我說這是生管的事情跟她沒有相關或她不知道數據,直到彭元隆出現,我才大約知道這500PCS應該是沒有問題),我們想將所有入料依照這一個模式入料,就遭遇一個問題~你們賠不起~」、「去開過幾次會議後我有詢問入料檢驗的湯宗達先生,我詢問他他拍驗250PCS需要多久時間、他回答我,如果都不做其他事情只看這一個料號他250PCS需要1.5天(一天10小時)來做檢驗,我們在這一段上爭執過太多次,但品保是依照規格檢驗,所以跟進料橋也沒有辦法。」、「所以只好又回到陳小姐這裡,製作單上明訂依照IPC600的檢驗判定,但陳小姐以這一個規範寫得太鬆為由否決,說這是10多年前制定的規範,現在東西越做越小,所以IPC600內的規範是40倍以内所以他們只用了10倍顯微鏡來做為入料檢,但在最後一次會議上有放寬到5倍顯微鏡,但我們還是認定不合理~~(附加檔案是IPC600的規範截錄)」、「另外因為這一批貨被依這一個規格關照後,我在後續的接單還口頭詢問過陳孟君小姐,你們家除了這一個料號OARY-0000-000-0要這樣驗以外、還有哪一個料號要這樣驗、我們不接單(當時就說了只要是10倍顯微鏡入料檢就不接),沒想到下單OARY0000-000-0也是沒有說要依照10倍顯微鏡入料檢,直到我交貨被退貨後我才知道,這一批貨還是需要10倍顯微鏡來判定入料,理由是我們公司賠不起~~~」、「跟貴公司陳小姐提過很多次,PCB真的不是藝術品、就算要當藝術品驗也要一開始就說好,怎麼都等我東西做出來交貨了、被退貨後才說這一批也是10倍顯微鏡檢驗下抓到的問題。」、「相信如果一開始跟我說,大立光高單價機種的入料是用10倍顯微鏡檢驗入料,相信我一開始就會放棄了,也不會造成你我的困擾。」、「這當中我一直溝通,希望能讓貨順利上線,但由於入料倍一直談不攏,所以就只能一直被退貨」。 | |
| | | 「Dear邱經理」、「5/13信件提出我方入料檢規範:2.此二款PCB多次退貨,依IQC進料規範將改為加嚴檢驗-﹥每批25pcs,連續入料5批檢驗合格後才能改為一般檢驗(放量抽檢)」。 | |
| | | 「Dear邱經理」、「NO.1我方IQC已提出入料批數、數量,檢驗標準待相關彙整後提出」、「NO.2針對貴我雙方後續有品質疑慮的處理對策嗎?請貴司提出對策說明」。 | |
| | | 「Dear邱經理」、「針對貴司目前供貨中的二款產品,加嚴檢驗規範如下:1.小批量收貨:N*5批(N不超過150pcs),連續5批合格,第6批起為一般檢驗(依需求數量入料);2.檢驗方式:倍率*5,標準 參照IPC-600 CLASS-1規範」。 | |
| | | 「請見之前的信」、「針對貴司目前供貨中的二款產品,加嚴檢驗規範如下:1.小批量收貨:N*5批(N不超過150pcs),連續5批合格,第6批起為一般檢驗(依需求數量入料);2.檢驗方式:倍率*5,標準參照IPC-600 CLASS-1規範」。 | |
| | | 「8/26入料OARY0000-000-0檢驗結果如附件」、「允收30PNL」、「退貨120PNL」。 | |
| | | 「Dear邱先生」、「9/30到貨OARY0000-000-0*50PCS」、「檢驗結果NG,BGA露銅*1及防焊破裂*1,判退」,「特採30PNL,退20PNL」、「先前協議再交貨五次合格,才可正常交貨把剩餘訂單消完」、「目前交貨四次,僅第一次合格」、「下次再fail,請檢討取消訂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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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ear邱先生」、「OARY0000-000-0最後一批已判退」、「OARY0000-000-0在外量4762PNL及OARY0000-000-0在外量195PCS,請一併確認是否取消訂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