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
即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請求給付委託費用
暨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
萬4040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
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
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
尚未具體
敘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
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