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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6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91號
原      告  林庭瑄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被      告  任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5,808元,及其中新臺幣1,500,0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8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621,93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65,8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因被告遲未清償系爭借款,兩造遂於105年10月29日簽立還款計劃書,約定被告應按如附表「票面金額、「到期日」欄所示之日期還款,被告並於同日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本票共27張交付原告收執以為擔保上開票票面金額、到期日即為被告每期應償付之款項。被告未依約清償,且借款已全數到期,又關於利息請求部分,本件原告係於112年9月1日起訴,故可向被告請求起訴前5年(即107年9月1日後)未給付期前利息合計為365,8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小數點不計)。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本金及利息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126條、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還款計劃書、本票共27張等件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參酌被告期日通知係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衡情應尚未向原告清償,是本院綜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予以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票據到期日
票據金額
期前利息
計算式:
1
CH481385
105年12月31日
300,000元
75,000元
300,000元×5%×5年=75,000元
2
CH481390
106年1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50,000元×5%×5年=3,750元

3
CH481391
106年2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4
CH481392
106年3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5
CH481393
106年4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6
CH481394
106年5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7
CH481395
106年6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8
CH481396
106年7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9
CH481397
106年8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0
CH481398
106年9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1
CH481399
106年10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2
CH481400
106年11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3
WG0000000
106年12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4
CH560770
106年12月31日
320,000元
80,000元
320,000元×5%×5年=80,000元
15
WG0000000
107年1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50,000元×5%×5年=3,750元

16
WG0000000
107年2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7
WG0000000
107年3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8
WG0000000
107年4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9
WG0000000
107年5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20
WG0000000
107年6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21
WG0000000
107年7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22
CH560766
107年8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23
CH560767
107年9月25日
150,000元
3,700.68元
150,000元×5%×(4年+341/365)=3,700.68元
24
CH560768
107年10月25日
150,000元
3,639.04元
150,000元×5%×(4年+311/365)=3,639.04元
25
CH560769
107年11月25日
150,000元
3,575.34元
150,000元×5%×(4年+280/365)=3,575.34元
26
CH560771
107年12月25日
150,000元
3,513.7元
150,000元×5%×(4年+250/365)=3,513.7元
27
CH560773
107年12月31日
520,000元
121,380.82元
150,000元×5%×(4年+244/365)=121,380.82元
合計
1,500,000元
365,808元(小數點以下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