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744號
反訴被 告 東莞市康的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0,79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聲明:㈠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民事答辯
暨反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反訴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1月起至取回
兩造間110年6月買賣之口罩機器之日止,按月給付反訴原告1萬4,262元。查反訴原告係於112年12月8日提起反訴,有民事答辯暨反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可查(本院卷第),故原告請求自111年11月至112年11月止之保管費用共18萬5,406元(計算式:14,262元×13個月=185,406元),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萬5,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