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746號
上 訴 人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蕙貞
上 訴 人 楊文政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何江標、蔡素惠、開鉅電腦補助工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