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劉邦安
被 告 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1月10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1月30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