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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      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源  


被      告  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鈴方  
被      告  邱世聰  
上列當事人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9月21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經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