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 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世聰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9月21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經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