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802號
原 告 鼎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林孟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3,096元,及其中408,440元自各期應給付期限屆滿之
翌日起、其中94,656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據繳納
裁判費5,510元。
惟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為:被告給付原告516,056元,及其中408,440元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其中46,6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112年9月23日起、其中60,960元自變更聲明
暨補充理由㈢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113年3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6,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5,510元,原告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