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802號
即 原 告 鼎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林孟毅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具狀增列備位請求,依雇主
委任契約第7條第5項第1款本文之約定及
民法第549條第2項本文約定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54,450元及
遲延利息,並經本院整理為爭執事項第4點,然此部分未經判決,
爰聲請補充判決
云云。
二、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
本件備位依雇主委任契約第7條第5項第1款本文之約定及民法第549條第2項本文約定主張,請求相對人賠償54,45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業經本院於判決理由欄四、㈣論述明確(見本院判決第7至9頁),是聲請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判脫漏,聲請補充判決,
顯然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