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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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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27號
原      告  徐玉枝 

被      告  陳金泉 

            泉盈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曉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83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4元,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