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岳鴻
即 原 告 曾瑞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8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
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