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970號
上 訴 人 朱善衡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之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萬元及利息,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