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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0號
上  訴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訴 人  朱善衡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