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1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樂山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2,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3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