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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06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67號 原 告
複 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芸律師 林榮龍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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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