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0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物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