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素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元源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併請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補正上訴狀上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委任張純銘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