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      告  鑫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永晟  
訴訟代理人  石尚洺  
            劉喜律師
被      告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逕向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
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施作「南崗工廠隔間室修工程」、「輸送平台室修申請及消防規劃檢討改善工程」,其已 完工,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並返還擔保本票,惟為被告所否認,經依原告聲請系爭工程「壹、原告向被告承攬之南崗2廠-隔間室修工程合約,其中工程詳細價目表所載C1、C2、C3各項次工程,是否有證據得證明其等已施作完成?若已施作完成,其完成部分依約得向定作人請求之報酬金額為何?」、「貳、原告向被告承攬之輸送平台修申請及消防規劃檢討改善工程合約,原告就工程詳細價目表所載之各項次工程,是否有證據得證明其等已施作完成?若已施作完成,其完成部分依約得向定作人請求之報酬金額為何?」等送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建師公會予以鑑定,復經該公會以114 年8 月29日中市建師鑑字第1140002198號函覆原告今未繳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28萬元(已扣除初勘費用),有該公會上開函文在卷可稽,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如逾期未繳,則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