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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 告 鑫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永晟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石尚洺
被 告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