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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      告  鑫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永晟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石尚洺  
被      告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