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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      告  鑫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永晟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石尚洺  
被      告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4萬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被告應返還原告所開立以原告為發票人、以被告為受款人、到期日為民國112年9月8日、票面金額為108萬元本票1張。嗣原告於115年7月30日撤回上開第二項聲明,撤回部分亦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二第12頁),最終聲明如後所示,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核與上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11年5月23日,向被告承攬工程地點南投縣○○市○○○路0號之「南崗工廠-隔間室修工程」,總價金2,355萬元(未稅),並訂有工程合約(下稱系爭甲合約):
 ㈠原告已依標單完成工程,惟根據估價單(如附表一)內容,並不包括為被告繪製室內裝修圖面(建築師繪製室內裝修圖依市場行情需高達500至600萬元,估價單內並無此部分估價),而原告於111年6月間起,多次向被告催告需提出室內裝修平面剖面設計圖,但未獲置理,使原告無法向南投縣政府建管課申請裝修合格證書。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視為工程已完成,被告應給付系爭甲合約第6條第2款第5點「取得室內裝修合格5%」、第6點「尾款(保固一年後)5%」,核算10%工程款235萬5,000元,加上5%營業稅,共計247萬2,750元(235萬5,000元×5%=11萬7,750元;235萬5,000元+11萬7,750元=247萬2,750元)。
 ㈡被告在發包給原告前,已裝設消防風管、線、感測器在大約9公尺高度建築物屋頂處,因被告要作裝潢裝設輕鋼架天花板,高度僅剩2.8公尺,故被告發包給原告後,原告需將上開已裝設在屋頂之設備下移至新設隔間內(按高度約2.8公尺),原告另外也增設指示燈、照明燈、滅火器等,僅剩消防排風設備未施作,是原告已依約配合室修改善大部分工程,且均已完工。
二、兩造於111年7月27日追加簽訂「輸送平台室修申請及消防規劃檢討改善工程(FOR NK2即南崗2廠)」,總工程款為390萬元(未稅),並簽有工程合約(下稱系爭乙合約):
 ㈠原告報價單(如附表二)日期為111年7月27日,已施工照片日期為111年8月22日,報價單核准時間為111年9月8日,合約用印完成時間則為111年9月27日,即原告在正式簽約前已積極為被告先行施工。原告就室內修繕及輸送平台工程已經完工,惟消防設備需等上述工程取得「變更使用執照」才能設計並施工,即被告應配合提供上開「室內裝修」及「輸送平台」工程之設計圖面(含平面圖及立面圖),經原告於111年6月間起催告被告,卻未獲置理。被告因原告已為其完成上開工程,能實際製造生產獲利,只是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且被告製造加工產品係屬免稅優待事業,經海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被告亦於111年9月12日揭牌開工時,邀請海關單位主管前來揭牌。故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視為原告已經完工。
 ㈡因被告僅支付總工程款390萬元中之訂金50%為195萬元,尚有195萬元未給付,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195萬元,加上5%營業稅計204萬7,500元(195萬元×5%=9萬7,500元;195萬元+9萬7,500元=204萬7,500元)。
三、就上開兩工程,雙方於112年8月9日會議後,依112年8月15日被告發給原告之電子郵件內容,表示「大部分已完成,僅餘部分項目尚未完成」,且詳細記載原告已完成之部分細項。
四、依協議書約定,原告所取得電梯工程造價108萬元,原告可請求金額扣除:
 ㈠依兩造與訴外人冠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冠華公司),三方於112年4月17日簽立協議書約定:「上述室內裝修工程中之電梯雜項執照起造人申報為南崗二廠所有權人即丙方(即被告),承造人為乙方(即原告),為此,甲方(即冠華公司)、乙方、丙方針對上述室內裝修雜項執照工程造價金流議題,由三方達成如下共識應共同遵守:甲方應支付電梯工程造價108萬元予丙方,丙方應支付同額款項予乙方,而由於乙方將於原第五期付款條件成就前先行取得甲方間接給付之108萬元款項,因此乙方特別同意出具108萬元之鑫達商業本票為擔保,倘若甲方有扣款事項甲方得逕提示該紙鑫達商業本票甲方應於第五期付款條件成就時(即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証明)支付第五期金額(甲方僅需支付原第五期金額扣除108萬後之餘額)之同時返還上述鑫達商業本票予乙方。」。因電梯實際上非由原告安裝,故原告不能終局取得上開款項,原告需將自冠華公司所收到之108萬元交付被告。
五、原告送出工程完工確認單、112年1月7日保固單後,被告已支付「除保固款以外」之其餘款項,足證原告已完工系爭甲、乙合約。依系爭甲合約所示,被告應給付原告247萬2,750元;系爭乙合約所示,被告應給付原告204萬7,500元,二者合計應給付原告452萬250元(247萬2,750元+204萬7,500元=452萬250元);因原告須交付108萬元予被告,故在扣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344萬250元(452萬250元-108萬元=344萬250元),爰請求依契約關係、民法第505條規定,擇一對原告為有利之判決。
六、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4萬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以系爭甲合約請求被告給付247萬2,750元無理由:
 ㈠原告迄今為止均未能向被告交付或經主管機關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付款之停止條件未成就,原告請求給付該5%及相關未付之契約款項,自無理由。按一般常情,室內裝修工程通常是由裝修業者負責室內裝修合格所需平面及剖面圖說之繪製,被告為業主,在契約上根本不負有提供正式建築師圖面予原告之「作為義務」,系爭甲合約亦無約定應由被告負責提出室內裝修之設計圖說(包含平面圖及剖面圖),被告未提供圖面之不作為,自無法被評價為民法第101條第1項之「不正當行為」。
 ㈡依招標文件第2.1.1.3條記載:「工程得標廠商所有設計、施工圖面需符合一切相關法令含消防/室修等,並負責撰寫(辦理)相關申請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核通過,需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即被告於招標時業已經將室內裝修所需之設計、施工圖面列為工程得標廠商之工作範圍,甚至明文規定由工程得標廠商需負責撰寫及辦理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需之相關申請文件(包含設計圖面及施工圖面);第3.2條記載:「……所有工作服務費總價,應包含投標工程公司為完成本專案招標範圍中的所有工作所產生的人工費、交通費、差旅費、工程保險費、文本製作費、利潤、國家規定的任何收費、加班費等所有費用和開支……」,原告已將完成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需之人工費及文本製作費等費用及成本列入工作總價範圍,此亦可證明原告應負擔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需設計圖面及施工圖面之人工費及文本製作費之義務。
 ㈢系爭甲合約報價單末頁「說明欄」之記載:「本工程為責任施工」,可見被告於系爭甲合約招標時,有請投標廠商秉持「責任施工」之規定報價,完成工程所有必要工作,皆包含在工程總價中,不另計價,原告身為專業營造廠,於勘查現場後,本應精算委託建築師繪圖及各項消防改善之成本並據以報價。經檢視原告自行提出並經雙方合意之報價單(附表一),其中「C大項:建築物室修(All)」詳列為取得合格證明之各項費用,原告投標時確實將相關成本納入計價:
 ⒈項次C.1/審查規費(建築公會)/25萬元:原告編列應付給公會之審查費用,深知其負有送審義務。
 ⒉項次C.2/室修竣工費用/28萬5,000元: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4條,竣工查驗須檢附竣工圖說。此費用即涵蓋圖說繪製與文書製作。
 ⒊項次C.3/隔間、消防改善工程/420萬元:載明「上述施工後,依消防法規&室修規定所有欠缺之隔間&消防增設、修改…以符合法規,取得室修合格」等語,此為達成合法狀態之統包費用。換言之,為取得室修合格證明所應為之一切措施,已包含在此高達數百萬元之費用中。
 ㈣被告於招標時雖然提供由廠務人員繪製之「平面示意圖」,然檢視該等示意圖,其僅簡單標示空間需求、網目尺寸(如「鍍鋅菱形網鐵絲網隔間施工示意圖」標註2"網目、高度等)與初步隔間位置。該圖面毫無建築師簽證、無消防專業之細部尺寸與防火區劃標示,原告身為專業廠商,於投標時即知悉此非可供送主管機關審查之「正式圖面」。 
 ㈤付款進度僅代表業主對承商在特定時間點物理施作進度之初步認可,不免除承商最終必須達成契約所有條件(包含法規審查合格)之義務;會勘清單也僅是「發現缺失」,並非「完工驗收之確認」,而未列入清單之項目,可能係因屬於隱蔽工程無法目視,或尚待專業查驗(如消防連動測試)。又驗收需經初驗、修復、複驗等嚴格程序。原告在未經合法驗收程序且未取得主管機關室修合格證明前,單方寄送保固書,絕不能以此推翻契約明文約定之付款停止條件。
二、原告以系爭乙合約請求被告給付204萬7,500元無理由:
 ㈠系爭乙合約工程,原告並未施工,亦未達消防排煙設備進廠階段,充其量僅有某機具放置於現場,付款條件未成就,故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消防排煙設備進廠25%」之款項及後續各期款項。
 ㈡依系爭乙合約報價單(附表二)末頁「說明欄」之記載:「本工程為責任施工」,詳列為取得合格證明之各項費用:
 ⒈項次1/變更使用執照建築師繪圖申請及竣工/48萬5,000元:明示原告承擔建築師繪圖費用。
 ⒉項次/3.1消防緊急排煙設備*9+排煙窗*9+消防繪圖+施工/135萬9,000元:明示「消防繪圖」屬於原告施工項目。
 ⒊由上可知,包含委託建築師之費用、使用執照變更申請及竣工等相關費用,乃至於繪圖費用等,都包含在工程總價費用內,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平面圖及剖面圖,自應由原告負責。
 ㈢系爭乙合約第14條第1款已明文約定:「本工程如須與其他工程同時施工時,乙方(即原告)應與其他工程承造人互相協調合作,避免施工衝突、互相干擾、或作不必要之挖掘修補等,以期全盤計劃順利完成。各承造人之間如有爭議,乙方應遵從甲方(即被告)之安排、調度和裁決,不得異議,亦不得向甲方要求補償」,原告身為專業營造商,簽約時即已同意此一配合與協調條款。若現場確有其他包商施工,原告本應主動協調動線,或提請被告進行裁決。縱現場其他廠商之施工確屬「不可歸責於原告」之干擾事由,依系爭乙合約第5條第3款第2點規定:「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可歸責甲方之原因影響工期時,乙方須於原因發生15日內,據實提出工程延期申請單,並經甲方書面確認」。惟原告並未向被告提出任何工程延期申請單,取得被告之書面確認。
三、被告無須返還系爭本票給原告:原告在「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即原第五期付款條件)此一條件尚未成就前,要求被告通融先行發放108萬元之款項,被告為確保原告日後確會履行取得合格證明之義務,方要求原告開立等額本票作為擔保。依履約保證契約及讓與擔保之法理,在原告清償其違約金債務、損害賠償債務,或完全履行「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實體義務完畢前,其擔保之原因關係並未消滅。是被告依據雙方之擔保協議,合法占有並留置系爭本票,自屬有理。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1年5月23日,向被告承攬工程地點南投縣○○市○○○路0號之「南崗工廠-隔間室修工程」,總價金2,355萬元(未稅),並訂有系爭甲合約,被告已給付報酬90%報酬,尚有10%工程款235萬5,000元(加上5%營業稅,共計247萬2,750元)未為給付;兩造復於111年7月27日追加簽訂「輸送平台室修申請及消防規劃檢討改善工程(FOR NK2即南崗2廠)」,總工程款為390萬元(未稅),並簽有系爭乙合約,被告已支付總工程款390萬元中之訂金50%為195萬元,尚有195萬元未給付(加上5%營業稅計204萬7,500元)未為給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甲合約(見本院卷一第17-31頁)、系爭乙合約(見本院卷一第83-91、201-203頁)、被告所提出之系爭甲合約招標文件(見本院卷一第129-130頁)、系爭甲合約之報價單(見本院卷一第131-133頁)、系爭乙合約之報價單(見本院卷一第135頁)、系爭甲合約招標文件之簡單平面示意圖(見本院卷一第241-253頁)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系爭甲、乙合約之工作,被告尚有前述項款未為給付452萬250元(系爭甲合約未付款247萬2,750元;系爭乙合約未付款204萬7,500元,二者合計應給付原告452萬250元),因原告須交付108萬元予被告,故在扣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344萬250元(452萬250元-108萬元=344萬250元)等語,惟原告之主張業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究者為原告是否已完成系爭甲、乙合約之工作?原告就其完成部分,對被告是否仍有工程報酬可得請求?經查:
 ㈠系爭甲合約部分:
 ⒈原告主張系爭甲合約之工程,其已為被告施作完成云云,惟 為被告所否認,雖原告提出現場相片(見本院卷一第33-37頁、 第173-177頁)、工程完工確認單(見本院卷一第277頁)為證,惟上開現場相片所顯示之內容,為系爭甲合約工程之何項次工作?施作內容是否與契約相符?均無從比對;而工程完工確認單為原告自行製作,無被告簽認之事實,實難僅憑該等照片、確認單即認原告有完工之事實存在,原告之主張尚難遽採。再者,原告所提出之原告催告給付系爭甲合約設計圖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9-81頁)、原告112年4月23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49-150頁)、原告112年4月24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1-152頁)、原告112年6月2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3頁)、原告找建築師進行CAD圖紙(即部分室內裝修圖)(見本院卷一第219-225頁)、原告112年8月15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5頁)等,均為原告單方製作之文件,無法證明原告確已完成系爭甲合約之全部工程。況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於111年9月5日未完工項目共同會勘表(見本院卷一第275頁)、被告所發112年5月19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7-159頁)、112年5月30日會議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61頁)、被告於112年8月15日發給原告之電子郵件資料 (見本院卷一第417-422頁),被告均指摘原告未完成工作,更於112年6 月7 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終止契約(見本院卷一第227頁),顯見被告抗辯原告未依約完成全部工程,並非無據。而雙方於112年8月9日會議後,被告於112年8月15日發給原告之電子郵件,其內容亦記載「㈠C1審查規費(21萬):貴司花了多少?有證明我們就認。㈡C2室修竣工費用(18萬):除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外,你施作的部分(廢棄物處理證明、材料防火證明、設備出廠證明、工程保固書、材料、施工過程照片、CAD電子檔、彩色竣工圖製成冊)只要能提供,我們可支付大部分的金額。㈢C3隔間、消防改善工程(250萬):只有消防風管、排煙扇、閘門等沒錯,其他全部算做完。㈣貨櫃停車位水泥鋪設及消防管路移位工程(5.8萬):消防繪圖您說已經畫了,提供我們就支付。㈤輸送平臺室修及消防規劃(381萬):只有消防風管、排煙扇、閘門等沒錯做,其他全部算做完。㈥所以我們正在等您提供上述資料,就可結清此案(有PO的),至於您說建築師繪圖費用問題,也是等您提供資料給我方確認,是USI該付的我們不會躲避。」等語(見本卷一第417-422頁),仍是爭執原告未完成工作,原告主張系爭甲合約之工程,其已全部施作完成,應無可採。
 ⒉依系爭甲合約第6條第2款第5點記載:「本工程付款條件如下:……5.取得室內裝修合格5%。……於條件成就時,依甲方付款條件及流程以電匯方式付清款項。」,原告迄今為止未舉證其已完工,且未能向被告交付或經主管機關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原告主張其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該5%工程款及相關未付之契約款項,自無理由。
 ⒊又付款進度不等於終局驗收合格與法規審查通過,僅代表業主對承商在特定時間點物理施作進度之初步認可,不免除承商最終必須達成契約所有條件(包含法規審查合格)之義務,會勘清單也僅是「發現缺失」,並非「完工驗收之確認」。依據系爭甲合約第23條「完工驗收」規定,驗收需經初驗、修復、複驗等嚴格程序。原告在未經合法驗收程序且未取得主管機關室修合格證明前,單方寄送保固書,尚不能以此推翻契約明文約定之付款停止條件,原告主張其得依系爭甲合約第6條第2款第6點「尾款(保固一年後)5%」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保固款,亦屬無據。
 ⒋系爭甲合約業經被告終止,已如前述,而被告就系爭甲合約已支付原告90%之報酬,則原告自應舉證證明其就系爭甲合約工程已施作部分,可向被告請求之報酬數額,已逾約定報酬90%,其方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今依原告所提出之之前述資料,客觀上無法逕為證明其施作工項為何?施作完成程度為何?已施作完成部分依約得向被告請求之報酬金額為何?且本件原應兩造聲請送請鑑定,後因兩造未同意繳納鑑定費用而無從進行鑑定。是依原告之舉證,無法證明其就系爭甲合約工程已施作部分,可向被告請求之報酬數額已逾約定報酬90%之事實存在,難認原告就系爭甲合約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就甲合約部分,原告既無法舉證其對被告仍有報酬給付請求權存在,則原告主張其得依契約及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47萬2,750元,於法無據。
 ㈡系爭乙合約部分: 
 ⒈原告主張系爭乙合約之工程其已為被告施作完成云云,惟 為被告所否認,原告雖提出系爭乙合約之報價單、已完成工程之相片、出廠證明、工程合約(見本院卷一第181-203頁)、催告給付設計圖相關函文 (見本院卷一第43-81頁)、原告之112年4月23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49-150頁)、112年4月24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1-152頁)、112年6月2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3頁)、112年8月15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5頁)、被告於112年5月19日所發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7-159頁)、112年5月30日會議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61頁)、工程完工確認單(見本院卷一第277頁)等為證,惟上開系爭乙合約之報價單、工程合約固可證明兩造有訂約之事實,然原告所提出前述所謂已完成工程之相片、出廠證明(見本院卷一第181-189頁),被告已否認該等資料為原告施作乙合約之工程之內容;而上開催告給付設計圖相關函文 (見本院卷一第43-81頁)及原告之電子郵件截圖,固有原告主張之如下表述:
  ⑴112年6月8日以第0000000000號函催告,其中第五點:「已完成之工程及繪製完成部分之圖面,因貴司無法提供相關圖面導致後續工程申報及製圖無法進行,又貴司終止合約,待貴司將解除契約寄至本公司前,對此將不再派員前往開會等事宜」。
  ⑵112年6月15日以第0000000000號函催告,其中主旨第四點:「已完成之工程及繪製完成部分之圖面,係因貴司無法提供相關圖面導致後續工程申報及製圖無法進行,我司於5月現場開會及6月2日以MAIL告知貴司需提供相關剖面及四立面之圖面,貴司仍消極處理,卻通知我司6月7日赴開會於當日告知雙方終止合約」。
 ⑶112年6月15日以太平長億郵局第35號存證信函催告,其    中第六點:「本司於今年五月及六月會議並發MAIL給貴    司,因貴司無法提供相關CAD檔案,導致後續申請無法協    助申報。後續一連串之施工項目因前階段之問題進而影    響後續施工」。
  ⑷112年6月27日以臺中四張犁郵局第168號存證信函催告, 其中說明第一點:「貴司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極 處理南崗二廠消防及室內裝修等,並以尚未申報室內裝 修等語,向南投縣消防局申報,貴司人員延用以往消防 相關手續,要求我司原處復原消防廠內擺設排風扇等以瞞騙之合格消防即向財政部關務署台中關監管並申請南崗二廠保稅工廠,內部實際消防及貨梯皆未取得合法之合格許可證,卻已開始使用遊走法律邊緣,如發生相關意外恐難逃相關法律罪責,本司一再強調相關施工及位置須符合消防法及其建築規定,貴司仍就以舊法與本司討論相關申請,以不合法之施工程序辦理」。
  ⑸112年8月4日以臺中英才郵局第1012號存證信函,說明第一點中再催告稱:「我司人員一再催促貴司提供圖面,卻被貴司告知要終止契約。終止契約間又要我司提供已繪製半完成之圖面。本公司及其建築事務所人員為貴司之設計繪圖耗費許多時間及精力,我司將向貴司要求相關賠償事宜」。
  然上開表述為原告單方之意見,實難作為原告有施作系爭乙合約工程完成之證明;另被告所發112年5月19日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一第157-159頁),復未記載原告已完成系爭乙合約之工程事實;而112年5月30日會議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61頁),亦未記載原告已完成系爭乙合約之工程事實;另工程完工確認單為原告自行製作,且無被告簽認之事實,實難僅憑上開資料即認原告就系爭乙合約工程有完工之事實存在,原告之主張亦難遽採。
 ⒉原告未證明其就系爭乙合約之工程已全部施作完成,且契約業經被告終止,而被告就系爭乙合約已支付50%之報酬,則原告自應舉證證明其就系爭乙合約工程已施作部分,可向被告請求之報酬數額,已逾約定報酬50%,其方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今依原告所提出之之前述資料,客觀上無法逕為證明其施作工項為何?施作完成程度為何?已施作完成部分依約得向被告請求之報酬金額為何?且本件原應兩造聲請送請鑑定,後因兩造未同意繳納鑑定費用而無從進行鑑定,已如前述。是依原告之舉證,無法證明其就系爭乙合約工程已施作部分,可向被告請求之報酬數額已逾約定報酬50%之事實存在,難認原告就系爭乙合約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就乙合約部分,原告既無法舉證其對被告仍有報酬給付請求權存在,則原告主張其得依契約及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4萬7,500元,於法亦屬無據。  
三、綜上,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對被告仍有報酬給付請求存在,則原告依契約及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44萬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政鋼   
                
附表一(新臺幣/元,本院卷一第131-133頁):
南崗2廠-隔間室修工程
項次
名稱
廠牌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廠商說明
A、
辦公大樓







一、
1F辦公區







1
原有隔間拆除

㎡
292
550
160,325


2
截面修補

式
1
35,000
35,000


3
輕鋼架天花板拆裝修補工程
(配合隔間拆裝)

式
1
48,000
48,000


4
輕鋼架燈具拆裝工程
(配合隔間拆裝)

式
1
32,000
32,000


5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

㎡
437
1,363
595,222


6
批土油漆(透批+底漆+面漆)

㎡
873
454
396,524


7
單開防火門(內寬9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9
28,000
252,000


8
雙開防火門(內寬90cm+6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1
48,000
48,000


9
單開防火滑門(內寬15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1
38,000
38,000


10
整層油漆(水泥部分含梯間、走道…)

式
1
230,000
230,000











二、
2F辦公區







1
原有隔間拆除

㎡
306
550
168,190


2
截面修補

式
1
35,000
35,000


3
輕鋼架天花板拆裝修補工程(配合隔間拆裝)

式
1
48,000
48,000


4
輕鋼架燈具拆裝工程
(配合隔間拆裝)

式
1
32,000
32,000


5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

㎡
348
1,363
473,779


6
批土油漆(透批+底漆+面漆)

㎡
695
454
315,621


7
單開防火門(內寬9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9
28,000
252,000


8
單開防火滑門(內寬15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1
38,000
38,000


9
整層油漆(水泥部分含梯間、走道…)

式
1
230,000
230,000











三、
3F辦公區







1
原有隔間拆除

㎡
333
550
183,315


2
截面修補

式
1
35,000
35,000


3
輕鋼架天花板拆裝修補工程(配合隔間拆裝)

式
1
48,000
48,000


4
輕鋼架燈具拆裝工程
(配合隔間拆裝)

式
1
32,000
32,000


5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

㎡
447
1,363
608,716


6
批土油漆(透批+底漆+面漆)

㎡
893
454
405,513


7
單開防火門(內寬9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9
28,000
252,000


8
整層油漆(水泥部分含梯間、走道…)

式
1
230,000
230,000


9
單開防火門(內寬12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1
33,000
33,000


10
新作木門片(含窺視窗同TT1 A2F現有新設門)--面貼美耐板、含五金零件

樘
2
15,000
30,000


11
單開玻璃門(內寬90cm)

樘
1
13,000
13,000


12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隔音加強)

㎡
21
1,450
30,088


13
噴砂玻璃(10mm)隔音牆(ST框6cm)

㎡
10
4,500
42,840


9~14項由得標廠商繪製設計圖經甲方認可後方得施作
四、
4F辦公區







1
原有隔間拆除

㎡
86
550
47,190


2
截面修補

式
1
35,000
35,000


3
輕鋼架天花板拆裝修補工程(配合隔間拆裝)

式
1
48,000
48,000


4
輕鋼架燈具拆裝工程
(配合隔間拆裝)

式
1
32,000
32,000


5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

㎡
183
1,363
248,884


6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隔音加強)

㎡
106
1,450
153,120


7
批土油漆(透批+底漆+面漆)

㎡
576
454
261,686


8
單開防火門(內寬9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1
28,000
28,000


9
單開防火門(內寬105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2
32,000
64,000


10
單開防火門(內寬12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1
33,000
33,000


11
單開防火門(內寬15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2
38,000
76,000


12
雙開防火門(內寬95cm+65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1
48,000
48,000


13
單開防火滑門(內寬150cm*高2.1M含窺視窗)

樘
1
38,000
38,000


14
整層油漆(水泥部分含梯間、走道…)

式
1
230,000
230,000











B、
廠房







一、
廠房1F







1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全高牆)

㎡
476
1,363
648,788


2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內格牆)

㎡
55
1,363
74,965


3
批土油漆(透批+底漆+面漆)

㎡
1,062
454
482,148


4
菱形鐵絲網牆(含骨架)

㎡
188
1,650
310,200


5
單開防火門(內寬120cm)

樘
10
33,000
330,000


6
單開防火門(內寬130cm)

樘
1
35,000
35,000


7
單開防火門(內寬150cm)

樘
1
38,000
38,000


8
單開防火門(內寬1.1M*高3M)

樘
2
36,000
72,000


9
單開電動庫板滑門(內寬1.1M*高3M含窺視窗)

樘
2
56,000
112,000


10
單開防火門(內寬1.1M)

樘
1
32,000
32,000


11
單開電動庫板滑門(內寬1.1M含窺視窗)

樘
1
56,000
56,000


12
雙開防火門(內寬2.5M*高3M)

樘
2
48,000
96,000


13
雙開電動庫板滑門(內寬2.5M*高3M含窺視窗)

樘
2
78,000
156,000


14
雙開防火門(內寬2.5M)

樘
1
48,000
48,000


15
雙開電動庫板滑門(內寬2.5M含窺視窗)

樘
1
78,000
78,000


16
菱形鐵網雙開滑門(內寬2.5M*高2.5M)

樘
2
68,000
136,000


17
單開門(內寬120cm門下方附回風百頁)

樘
2
9,000
18,000


18
單開門(內寬110cm)

樘
1
7,000
7,000


19
地板天車軌道補平

M
140
250
35,000


20
輕鋼架天花板(H:2.8M)

㎡
245
363
88,986


21
LED 2'*2'燈具(10W*4)
東亞、旭光
盞
82
720
58,731


22
燈具迴路線材及安裝

式
1
73,000
73,000


23
整層原有牆油漆(水泥部分含梯間、走道…)

式
1
230,000
230,000


24
雜項工程(未估算於內之其他作業,如地板打掃清潔)

式
1
120,000
120,000











二、
廠房2F







1
雙面矽酸鈣板隔間(全高牆)

㎡
162
1,363
220,806


2
批土油漆(透批+底漆+面漆)

㎡
324
454
147,096


3
單開防火門(內寬120cm)

樘
5
33,000
165,000


4
雙開防火門(內寬2.5M*高3M)

樘
3
48,000
144,000


4
雙開電動庫板滑門(內寬2.5M*高3M含窺視窗)

樘
3
65,000
195,000


5
地板天車軌道補平

M
230
250
57,500


6
導電地板(全區)

㎡
2,812
1,000
2,811,900


7
地板補平(全區)

㎡
2,812
500
1,405,950


8
輕鋼架天花板(H:2.8M)

㎡
2,448
363
888,737


9
C型鋼天花板結構補強

㎡
2,448
700
1,713,817


10
LED 2'*2'燈具(10W*4)
東亞、旭光
盞
815
720
586,566


11
燈具迴路線材及安裝

式
1
487,000
487,000


12
維修走道及樓梯(A/H2-1&2區-走道及樓梯寬1.2M附1.5M ST高扶手)

處
2
160,000
320,000


13
整層原有牆油漆(水泥部分含梯間、走道…)

式
1
95,000
95,000


14
雜項工程(未估算於內之其他作業,如地板打掃清潔)

式
1
120,000
120,000











C、
建築物室修(All)







1
審查規費(建築公會)

式
1
250,000
250,000


2
室修竣工費用

式
1
285,000
285,000


3
隔間、消防改善工程(上述施工後,依消防法規&室修規定所有欠缺之隔間&消防增設、修改…以符合法規,取得室修合格

式
1
4,200,000
4,200,000











D、
高空作業機具(移動施工架、高空作業車)

式
1
530,000
530,000


E、
施工工程汙染防護措施工料
(環境清潔回復、垃圾處理)

式
1
120,000
120,000


F、
工程保險費

式
1
185,900
185,900


G、
事業廢棄物清運處理費

式
1
110,000
110,000


H、
勞工安全衛生及工程管理費

式
1
2,117,700
2,117,700











合計




27,206,800


驗收時需檢附--驗收報告(含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廢棄物處理證明、材料防火證明、設備出廠證明、工程保固書材料、施工過程照片、CAD電子檔、彩色A2竣工圖製成冊一式3份)
最終議價願以23,550,000(未稅)承接此工程
(以下空白)
附表二(新臺幣/元,本院卷一第135頁):
南崗2廠 輸送平台室修申請及消防規劃改善工程
項次
名稱
廠牌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小計
備註
廠商說明
1
變更使用執照建築師繪圖申請及竣工

式
1
485,000
485,000


2
無障礙設備

式
1
150,000
150,000


2.1
導盲粒磚20片+導盲條磚230片+欄杆1樓至2樓P*1+壁面需增設欄杆2組廁所無障礙扶手*1






塑膠導盲片1塊30*30公分
3
消防設備新設

式
1
1,359,000
1,359,000


3.1
消防緊急排煙設備*9+排煙窗*9+消防繪圖+施工







4
室內裝修

式
1
258,000
258,000


4.1
隔間無障礙空間+原有鋁門拆除+遮菸垂壁







4.2
拆除門變更為自動門







5
防火門

式
1
220,000
220,000


5.1
無障礙電動庫板門
1.128*220公分
2.250*300公分







6
五金材料另計

式
1
1,113,000
1,113,000


6.1
水電拉線+風管200米+自走車2台+緊急裝置







7
勞工安全衛生及工程管理費

式
1
286,800
286,800


8
工程保險費

式
1
28,200
28,200


9
規費另計

式
1
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


1、收到po後訂金50%
2、消防排煙設備(廠房區)進場,收到發票後14天內支付25%
3、庫房(廠房區)已完工90%後,收到發票後14天內支付20%
4、尾款(保固1年後),月結60天支付5%
驗收時須檢附-驗收照片(材料、施工過程照片)







合計



3,900,000
3,900,000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