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7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180元(
遲延利息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