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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9號
原      告  黃世芳 
訴訟代理人  黃彩瑛 
被      告  邱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通知證人林秀春到庭作證,並提出原始簽立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4日/16日、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經更改日期為108年4月21日、借款金額為90萬元之借據1份為證,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日(星期一)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一辦公大樓一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一併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