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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18號
原      告  馮妍庭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
被      告  李佳容 
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職權查入出境資訊,發現被告在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訴前之同年5月7日即已出境,今未入境,有查詢單在本院卷第75頁可參,是本件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雖於112年12月4日寄存送達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本院卷第53頁送達證書),仍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