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261號
原 告 林秋榮
王麗珠
共 同
共 同
複 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被 告 張宏安
張惠菁
張惠萍
上二人共同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律師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卷內被證2調解書已載明「
兩造業已同意拋棄其餘請求及不再追究其餘民事責任」等字樣,是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是否包括在上述調解書範圍內,容有疑義。為保障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