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睿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承濼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7,1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