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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同意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02號
原      告  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被      告  臺北市市場處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同意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未據繳納裁判費外,亦未記載明確訴之聲明,以及當事人被告或法定代理人亦不明確,又原告為法人竟於書狀內僅法人大章而缺法定代理人印章印文等情,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然查,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