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302號
原 告 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臺北市市場處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且
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除未據繳納裁判費外,亦
未記載明確訴之聲明,以及當事人被告或法定代理人亦不明確,又原告為法人竟於書狀內僅法人大章而缺法定代理人印章印文等情,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然查,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