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306號
上 訴 人 蔡哲熊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見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
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0萬元,本、反訴二項聲明
訴訟標的不同,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